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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在哪裏?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

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在哪裏?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雖然《刑法》中將窩藏罪與包庇罪規定在了一起,但很顯然這屬於兩種不同的犯罪,即使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終歸還是不同的。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在哪裏?

窩藏罪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窩藏罪的主要特徵:一是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二是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三是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

  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窩藏罪定罪處罰:(一)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的;(二)為犯罪的人提供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的;(三)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的;(四)其他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情形。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

包庇罪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包庇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為犯罪的人作假證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幫助其獲得從寬處罰,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一)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二)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三)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四)其他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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