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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答辯狀

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答辯狀

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答辯狀
税法列舉的税務行政複議範圍有12項,“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句話對部分情況適用,部分情況不適用。


1、申請人對複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複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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