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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

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

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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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迴避適用於哪些人員

1、審判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裏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

“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

“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5、翻譯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

6、鑑定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人員。

在理解這一問題時,應掌握:證人不適用迴避的規定,證人即使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作證。

綜上所述,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六種,分別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鑑定人。這些人都適用迴避制度,只要是這些人裏面與本案相關的,都應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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