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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阻礙交通

違規停車阻礙交通

違規停車阻礙交通
阻礙交通執法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拘留


規範自由裁量權方案:


(1)初次違法,情節較輕,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處警告。


(2)再次違法的,視為情節一般,處200元以下罰款。


(3)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①多次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因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②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③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造成危害後果的。


承辦科室:治安大隊、巡警大隊、各派出所


交警對於阻礙執法的情況,要明確基本原則,即對於輕微“軟式”阻礙執法要慎用武力,勸説解釋為主,耐心解釋,強化引導,適當採用口頭警告和徒手製止,慎用警械武器。對於暴力抗法要果斷處置,基本流程“口頭警告-應急支援-果斷制服-迅速帶離-盯辦案件-輿情監控”。遇到阻礙執法時,應當先行口頭警告,同時及時報請支援,保持警力優勢,整體協作,連同作戰。對於暴力阻礙執法的或現場圍觀人員較多的,要迅速控制人員,帶離現場。要加強現場證據的收集,做好案件後期處置的法律支撐,協助案件辦理單位依法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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