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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規定的 離婚案缺席判決的具體條件

法律怎麼規定的 離婚案缺席判決的具體條件

離婚案缺席判決的具體條件,法律怎麼規定的
離婚案缺席判決的具體條件,法律怎麼規定的
離婚案缺席判決的條件有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會缺席判決;如果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生效後,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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