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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強制執行決定書

強制拆遷強制執行決定書

強制拆遷強制執行決定書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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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決定流程

政府在徵收房屋中規定期限內未能與被徵收人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書,政府對被徵收人作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在規定期限內被徵收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行政訴訟,政府就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徵收人作出允許強制搬遷的裁定書,法院作出允許強制裁定書被徵收人可以不服上訴到上級人民法院,如果規定期限內也沒有上訴,法院裁定書生效,政府對被徵收人強制有十天的催告期,過了催告期在法院的主持下政府就可以組織人員強制搬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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