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企業註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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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能出具企業註銷證明,辦理公司註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提交股東會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上述材料內容應當包括:公司註銷決定、註銷原因。
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
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提交股東會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6)刊登註銷公告的報紙報樣(公告期須滿45日);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8)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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