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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不被批捕

刑拘不被批捕

刑拘不被批捕
批捕和刑拘有什麼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要在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下才可對其進行拘留。逮捕則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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