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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認為逃逸

交通肇事不認為逃逸

交通肇事不認為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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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完整的表述應當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請特別注意,不能説免於處分,免於處分的前提是有罪。而不認為是犯罪,其本身就是無罪的。這二種表述有嚴格的區別,意義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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