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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前的債權轉讓

破產前的債權轉讓

破產前的債權轉讓
破產前已經立案的債權債務怎麼辦

《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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