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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能直接離 第一次離婚沒離成

第二次起訴能直接離 第一次離婚沒離成

第一次離婚沒離成,第二次起訴能直接離
第一次離婚沒離成,第二次起訴能直接離
第一次離婚沒成功的,第二次起訴並不是一定能直接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才會判決離婚。與第幾次起訴離婚無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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