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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定形式

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定形式

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定形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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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形式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擁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效力。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製作成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而應當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當然是保證錄製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一種,而且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裏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如果公民出現了死亡等意外事故後其家屬以及配偶也是可以進行繼承的,在繼承時也是會按照平均繼承的標準來執行的,為了避免在繼承財產時出現任何的糾紛也是可以在生前訂立遺囑的,在分割遺產時也是會按照遺囑的規定來執行的,如果出現糾紛也可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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