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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與瑕疵擔保

根本違約與瑕疵擔保

根本違約與瑕疵擔保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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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與瑕疵擔保之間有沒有什麼區別呢?

產品質量的違約擔保責任是基於民法上違約責任的規定而產生的。民法通則第四條,合同法第四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允許合同當事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和社會公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即為法律,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即是對過錯承擔違約的過錯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該違約責任人繼續履行合同的,要繼續履行合同。能採取補救措施的要採取補救措施,但繼續履行合同或採取補救措施後,給非違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責任人對非違約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的損失不僅指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間接損失。至於支付違約金,則明顯有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性,只有在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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