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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出賣人違約

融資租賃合同出賣人違約

融資租賃合同出賣人違約
買賣合同出賣人如何交貨

這裏所説交貨(交付)是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履行交付出賣物的期間,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時計算。出賣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立即交貨,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某一期限內交貨;標的物數量多的,出賣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出賣人所在地,還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運輸部門(需要經過運輸經營者運輸的)所在地等其他地點。


交貨方式,主要包括買受人到出賣人所在地自己提貨、出賣人送貨到買受人所在地和通過運輸經營者運輸或者通過郵電單位郵寄交付等,雙方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由雙方協商。至於出賣人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有關貨物的相關約定。在實踐中,如果買受人對標的物及時檢驗發現質量不符合要求,標的物尚未使用或售出,買受人即可拒收,並可要求出賣人退貨、修理、更換或減價賠償等;如果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買受人不可盲目解決這些問題,建議買受人最好問問律師,再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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