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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改合同的税務處理

購房合同改合同的税務處理

購房合同改合同的税務處理
合併的税務處理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併為一個企業。其中,合併各方解散而共同設立為新的企業,為新設合併(也稱解散合併);合併一方存續,其他各方解散而併入存續一方,為吸收合併(也稱存續合併)。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合併,均不須經清算程序,合併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將繼續成為合併後企業的股東;合併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併後的企業承繼。


對企業在合併前後的營業活動應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進行税務處理。凡合併後的企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其有關税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資產計價的處理


合併後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應按合併前企業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不得以企業為實現合併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原帳面價值。凡合併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時,按下述方法之一進行調整:


1、按實逐年調整。對因改變資產價值,每一納税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多計或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税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或調減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價值變動的數額,不分資產項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納税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或調減每一納税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税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併附送主管税務機關審核。


(二)定期減免税優惠的處理


合併後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税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税優惠適用範圍的,應承續合併前的税收待遇,具體税務處理按以下方法進行:


1、合併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税優惠已享受期滿的,合併後的企業不再重新享受。


2、合併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税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餘期限一致的,合併後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3、合併前各企業剩餘的定期減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税優惠的,合併後的企業應按本款第(五)項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税所得額。對其中剩餘減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業務相應部分的應納税所得額,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税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税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轉讓税收處理,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轉讓和合並的時候,税收的計算方式是不一樣的,轉讓主要是包括契税、營業税和所得税。另外,還有一定的定期減免税優惠的政策,上文中小編也為大家帶來了相關的知識,大家可以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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