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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可以和違約責任並用嗎

締約過失可以和違約責任並用嗎

締約過失可以和違約責任並用嗎
締約過失可以和違約責任並用嗎
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是不能並用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需要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約定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義務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兩者責任形式不同,不能並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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