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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後股價怎麼計算

重大資產重組後股價怎麼計算

重大資產重組後股價怎麼計算
重大資產重組後股價怎麼計算

一、《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除了鎖定36個月及12個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自願延長鎖定期並分期解鎖的安排。


三、在股份鎖定的方案設計中,往往在綜合考慮各個利益主體的訴求、且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對於鎖定期進行安排。分期解鎖安排多見於向第三方購買資產的情形中,根據《重組辦法》等規定,該等交易對方的法定鎖定期僅為12個月,但是,交易對方自願延長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鎖定期,並採取分期解鎖的方式,其設計的考慮在於鎖定的股份能夠覆蓋業績補償期、同時又能夠保障交易對方適時變現收取投資回報。從證監會審核的角度出發,關注點在於鎖定期安排是否能夠保障業績承諾補償的實現,避免交易風險和未來上市公司股價波動風險。因此,在設計分期解鎖的鎖定期時,應當儘可能地覆蓋整個業績承諾補償期,並使未解鎖股份覆蓋可能發生的補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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