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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合同之間的效力

多個合同之間的效力

多個合同之間的效力
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大小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我國規定的遺囑形式比較多,而針對不同類型的遺囑,其實是生效的要件規定不同。另外需注意的是,遺囑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當然,除了公證遺囑之外,其他形式下的遺囑,其實在訂立之後並不一定就是要辦理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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