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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管制的執行機關

判處拘役、管制的執行機關

判處拘役、管制的執行機關

刑事處罰的種類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中包括拘役和管制兩種比較輕的處罰,而不同的處罰種類,執行的機關是不一樣的,那麼對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由什麼機關負責執行?本站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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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管制拘役什麼意思

判處管制拘役短期的限制人身自由,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我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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