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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9條第四項

民事訴訟法119條第四項

民事訴訟法119條第四項
民事訴訟法170條第一款第四項
  民訴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進行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所有遺漏當事人的,是違反程序的。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法院裁定,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則為違反法定程序。以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都需要發回原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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