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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轉制、停業、廢業等情況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
  (1)出借人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權利人,如果發生變化,其權利應由承繼該權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承擔責任
  (3)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分立的,如果在分
  立協議中確定了義務承擔且承擔合理的,可以分立協議確定的承擔部門或企業承擔義務,協議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債的以分立後的所有單位承擔責任。
  (4)借款人、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應該申報債權,出借人在借款人破產財產中得不到清償或清償不足的,向擔保人起訴。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向擔保人申報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發生轉制的,應視轉制的情況區別對待。所謂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業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債務的承擔,改制後的企業仍應承擔原債務。
  B、關於企業出售,原企業遺留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2000年3月的《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稿中有明確的意見:“...35、企業出售系企業全部產權的轉讓,一般原企業法人並不消滅,僅是企業出資人的變更。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應由該企業法人自行承擔。
先關法規中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內容就如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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