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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下來執行程序

刑事判決書下來執行程序

刑事判決書下來執行程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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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也就是説,刑事判決書下來之後,要執行必須等其生效,上訴期經過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判決書才會生效,然後再由法院將判決時在十日內交給有關公安機關。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的執行有核準,驗明正身等環節,一般沒有特殊安排時可在最高院核准通知下達後十日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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