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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適格合同法律效力

主體不適格合同法律效力

主體不適格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主體不適格有何法律風險

法律對一些商業活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產生預想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這種規則,故意製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造成法律風險。


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於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易識別。需要注意的是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於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


(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並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祕密許可合同,許可方並非技術祕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祕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制的合同標的以非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十分嚴重。


(2)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法律規定一些商業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不適格。這類關於法定資格的規定,常見於一些部門法規,建築、醫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往往有此類限制性規定。若因不符合法定資格將導致合同無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計。


(3)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若對方惡意利用這種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同親面臨法律風險。如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常常採用提供擔保的方式,《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這樣的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並沒有任何擔保效果。


(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這種主體不適格更為隱蔽,合同主體並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內容,而是合同部分內容必須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這樣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種情況需要認真理解合同內容才能夠準確識別。常出現在與集團公司合作,為交易方便將若干個公司共同履行的義務納入到一個合同中約定。


簽訂合同的主體一旦被認定為不合格的,此時就算當事人有簽訂合同,也會對導致合同不發生效力,但並不一定合同就是無效的,因而可能出現表見代理等情況,這個時候簽訂的合同經過追認,那麼還是會發生效力,不過在追認之前一般就屬於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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