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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合同的特點

海上保險合同的特點

海上保險合同的特點
海上保險合同的特點
1、海上保險合同和大多數的商務合同一樣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投保人的義務是交納保險費,保險人的義務是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就約定的被保險人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給予經濟補償。
2、從海上保險的實踐看,海上保險合同至少還應有以下一些法律性質:
⑴海上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這種補償體現在兩個方面:
①如果標的物損壞或者滅失,保險人只會給予經濟補償,而不可能使標的復原;
②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補償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補償以被保險人的損失額為限。
⑵海上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保險費率,它是依照大數法則根據特定風險發生的概率釐定的。就具體的被保險人而言,他所交納的保險費比起約定風險發生後所獲得的補償是微不足道的,就這一點而言,保險與賭博具有同樣的數學基礎。為了防止有人利用保險業務進行賭博,從而危害保險事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11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⑶海上保險合同是一種附意合同。海上保險合同一般是由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被保險人只能被動接受保險合同及其條款。由於海上保險的複雜性,被保險人往往不可能象保險人那樣對保險合同及其條款的所有內容和含義有清晰的概念,特別是如果條款中存在可能引起爭議的內容時,保險人應首先對這種爭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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