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基礎設施房產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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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礎設施徵收國有土地的補償
(一)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已經支付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有關税費外,土地無償收回。
(二)收回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 (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外,按當時土地出讓價及合理銀行利息(貸款)成本一併補償。
(三)上述補償是指對土地使用權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標註的合法使用權面積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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