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頂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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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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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判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價使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以報銷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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