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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傷殘誤工費賠償

八級傷殘誤工費賠償

八級傷殘誤工費賠償
八級傷殘誤工費期的依據是什麼

誤工期(亦稱休息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牀症狀和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所需要的時間,這一點需要根據司法鑑定下達的鑑定意見為準,也不是所有的八級傷殘的誤工期都是一樣的。


誤工期與定殘日確實存在一定的關係。根據最高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據此,受害人傷殘鑑定的定殘日與持續誤工期限直接相關,很多當事人故意將定殘日儘量往後推,以期延長誤工時間。


但是,這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於:誤工期限是法醫根據受害人因傷殘在客觀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殘日卻與受害人主觀上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早晚相關,兩者並無直接關聯。司法實踐中,法醫鑑定的誤工期限往往與最高院的 “定殘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兩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會接受司法鑑定結論中的誤工期限,而不採納 “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作為誤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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