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新交規條例
- 法律
- 關注:2.82W次
法規條例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lwdlp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