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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交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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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例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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