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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的載體是如何的

保險欺詐的載體是如何的

保險欺詐的載體是如何的
保險合同主體,客體和載體分別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在一般合同中成為標的,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個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係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範圍都有明確規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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