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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授權協議

土地使用授權協議

土地使用授權協議
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啥?怎麼轉讓
您好, 首先,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應充分了解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性質。 依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8號令),“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從法律關係上看,企業在國企改制中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以相應價值的股權為代價的,它應當是企業的完整的法人財產,與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顯的不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發佈的《對關於執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覆》規定,對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採取國家入股的,股份制企業對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樣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具有有償性,類似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可參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 另外,根據《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作為評估價值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即只有國家作為股東才能取得。而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甚至可以是個人,由此看出,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性質類似於劃撥土地使用權。 而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其依法轉讓應當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簽訂出讓合同,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其次,《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文件)指出:“進一步明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權益。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以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但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可以看出,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轉讓無須繳納出讓金,而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補繳出讓金。 最後,根據《土地登記辦法》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可以看出,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時,無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直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而從《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看到,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當事人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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