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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與侵佔罪的異同

盜竊罪與侵佔罪的異同

盜竊罪與侵佔罪的異同
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異同
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出自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着明顯的區別:其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即持有他人財物的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後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其二,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其三,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其四,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後者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也就是説,侵佔罪是不轉移佔有的犯罪,即行為人侵佔的財物是行為人事先合法佔有、控制的財物,原財物所有人、佔有人已經失去對該財物的控制權,是將“自己佔有”轉化為“不法佔有”。而盜竊罪是轉移佔有的犯罪,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是行為人事先並不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財物,即將“他人佔有”轉化為“自己佔有”。以上就是關於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異同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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