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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無效級別管轄法院

確認合同無效級別管轄法院

確認合同無效級別管轄法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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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

一、認定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該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須使之符合:

(1)管轄地與雙方簽訂的合同有一定的聯繫,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選擇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該管轄條款就不發生效力,確定管轄法院最終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及其他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知道,對於認定合同無效的糾紛。如果級別管轄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約定確定。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應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認定合同無效的管轄理由

因為對於管轄,法院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着一定得爭議,對無效合同糾紛一般亦應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確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分析以上法條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只要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蓋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生效則還須具備“依法成立”這一條件。可見,合同成立是對合同事實的評價,而合同生效則是對合同價值的評價,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無效合同屬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法律規定,是對無效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的價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這種對合同的價值否定只能及於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於合同的有效成立。換句話説,只要符合成立條件,合同即使被確認無效也不能改變其有效成立這一客觀事實。

(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合同”顯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為要確認合同是否有效,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職責權限,即便是業務庭的審判人員,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審之前確認合同的效力,何況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權的審查只能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應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只有將該法條中的“合同”解釋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於實踐操作。可見,無效合同糾紛確定地域管轄時亦應適用這一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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