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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拘留時間

拘傳拘留時間

拘傳拘留時間
拘傳拘留時間
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留、拘傳時間不超過以及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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