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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必要共同訴訟對當事人的追加是怎樣的

共同侵權必要共同訴訟對當事人的追加是怎樣的

共同侵權必要共同訴訟對當事人的追加是怎樣的
共同侵權必要共同訴訟對當事人的追加是怎樣的
您好,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根據《民訴意見》,如果在起訴時法院發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但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願參加訴訟的,法院一般可以對其缺席判決;但對符合拘傳條件的被告,則可以通過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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