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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的時間限制

移送管轄的時間限制

移送管轄的時間限制

移送管轄,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發現該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案件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對該民事案件沒有管轄權;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得推脱責任而將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二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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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的時間在法律中是怎樣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希望對你的移送管轄的時間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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