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連帶責任擔保問題
如果沒有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出國旅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
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
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高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