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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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週歲,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3、間隔期達到2週年、不滿3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徵收;
4、間隔期達到3週年、不滿4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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