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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流程

行政訴訟的流程

行政訴訟的流程
行政訴訟的流程
1.首先當事人起訴,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最後,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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