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變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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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立程序
公司的分立程序,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並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義務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登記材料,申請變更登記。(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出去另設一個或若干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另設的新公司應辦理開業登記,存續的原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1、分立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擔保情況的説明。
(5)公司新一屆股東會議決定(主要寫明: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屆股東會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
(8)《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歷表》、《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
(9)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複印件。
2、派生新設立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5)分立後存續公司原營業執照複印件(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二)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將全部資產分別劃歸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
1、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原公司股東會(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為哪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原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5)原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同意分立和註銷決議(主要內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註銷)。
(3)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
(4)刊有原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5)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複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應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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