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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需要如何進行辦理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需要如何進行辦理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需要如何進行辦理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需要如何進行辦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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