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的高利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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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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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暴力催收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以合法、適當方式為逾期借款人提供還款提醒服務。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外包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違法行為來損害他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
(二)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使用誤導、欺詐、虛假陳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償債務;
(四)向公眾公佈拒絕清償債務的借款人名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五)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
(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所以説,高利貸暴力催收是違法行為。如果你受到這種困擾,你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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