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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六條

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六條

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六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條文規定的很清楚,在上述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數額,各地標準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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