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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怎樣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怎樣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怎樣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為2000元-5000元以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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