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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刑拘國家賠償金

錯誤刑拘國家賠償金

錯誤刑拘國家賠償金
錯誤的刑拘申請國家賠償

正常情況下是可以。


(一)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章刑事賠償;第一節賠償範圍;第十七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上述規定的解讀:


1、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賠;如未經審批,辦案人員擅自決定的。


2、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後,依法採取拘留措施的,不賠;


3、前面也都是依法審批的,但如果拘留超過了時限(正常情況14天,特殊情況37天),同時後來又撤案、不起訴或無罪的。這二個條件如果同時滿足時,國家要賠。實際上這種情況是很難同時發生的。


作為律師在呼籲辦案機關在嚴格執法時,同時提醒廣大守法的公民,或許你無法抵抗強大的公權力。但是有關機關對你錯誤拘留甚至錯誤逮捕時,國家也賦予了申請賠償的權利。


現實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況,比如嫌疑人被拘留後,檢察院沒有對其批捕,最後公安機關只能將其釋放。釋放後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卻再也沒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原來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被拘留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刑事訴訟行為被確認違法,這無疑增加了申請賠償的難度。


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也就是説,雖然案件沒有被撤銷,但只要辦案機關超過一年內沒有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嫌疑人就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但國家賠償法也明確規定,申請賠償不要超過兩年的時效。國家賠償法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天賠償標準為,上一年度每日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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