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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先予執行裁定書

駁回先予執行裁定書

駁回先予執行裁定書
駁回先予執行裁定書
目前的這個駁回先予執行異議裁定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複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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