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發加工損壞產品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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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按圖紙加工產品質量糾紛民事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發生按圖紙加工產品質量糾紛民事賠償責任由提供圖紙的單位或者是個人承擔,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不論生產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則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並不存在,而是在產品投入流通後由於銷售者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現的缺陷的;
第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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