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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税

捐贈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税

捐贈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税
增值税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税視同銷售
增值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即貨物在本環節沒有直接發生有償轉移,但也要按照正常銷售徵税的行為,税法規定有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託方:一般情況下,收到代銷清單時,發生增值税納税義務;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税,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二)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託方:售出時發生增值税納税義務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税取得委託方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税額(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共同點:1.均沒有貨款結算,計税銷售額必須按規定的順序確定,而不能用移送貨物的賬面成本;2.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税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不同點: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1.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税2.購買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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