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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一款第一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一款第一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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