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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執行程序中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執行程序中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執行程序中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適用“先本後息”的清償順序原則計算執行付款,即: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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