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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和領養的區別是什麼?

收養和領養的區別是什麼?

收養和領養的區別是什麼?
收養和領養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通常所説的“領養”,就是法律上的“收養”,指通過合法手續,自願把別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兒,收作自己的子女來撫養。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雖不是由血緣關係而產生的,但是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一經合法成立,就應視為血親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父母子女相同,雙方均不得虐待和遺棄。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領養關係的成立而終結。

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

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係的人們之間產生擬製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一般説來,送養人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單方收養時是養父或者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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